一般房屋的租赁都会有一整套的手续流程,其中包括的就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那么要怎么办理呢?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呢?那么,今天就跟大家解答一下,让大家在办理的过程中,准备好材料,就比较在最短时间内办理成功,想了解的朋友们可以一起来看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除困惑。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收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的产权证明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明》
(2)商品房买卖契约+付款发票。
(3)农民宅基地使用证明。
(4)继承、受赠、司法确权的房屋请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3、承租双方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注:委托出租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并告知工作人员开具发票的具体用途);
2、受理(工作人员根据发票用途收件);
3、审核(审核资料);
4、房屋租赁合同所有信息在金三税系统中录入,开具税票;
5、征收税费;
6、开具发票;
7、同样信息在房屋租赁系统中录入,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8、立卷归档。
三、办理地点
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于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去办理也有所了解了吧,在办理之前,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于办理手续和流程,大家也必须要自己了解清楚。希望以上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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