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899人在阅读


6人在阅读


4人在阅读
72条评论8.6分东胜




3人在阅读




131人在阅读
43条评论8.0分东胜-东胜




71人在阅读
69条评论9.4分东胜-东胜




2人在阅读
73条评论7.9分康巴什




3人在阅读
71条评论9.3分伊金霍洛旗




29人在阅读
66条评论8.7分东胜-东胜




23人在阅读
72条评论9.2分康巴什-康巴什




6人在阅读
72条评论9.2分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旗




52人在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