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等情况的,购房者不能够退房,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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