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的财税〔2009〕78号文和此前的政策相比,大的不同在于明确了无偿赠与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之外,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值扣除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税费的余额。 财税〔2009〕78号文还减轻了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的税费负担,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了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形将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通知规定,在三种情形中,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三种情形包括:
1、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近亲属)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由于新政策可以扣除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与旧政策相比,受赠人在转让受赠房屋环节税负大为降低,但新政策对三种情形之外的受赠人受赠房屋环节已有明确的征税规定,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税负变化不大,但是可以有力的打击通过无偿赠与规避房屋交易税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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