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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日报2014/09/29 00:0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地名办获悉,修订版《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我市现行的《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出台于2003年,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地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修订版《市办法》以《地名管理条例》和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版《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为依据,结合嘉兴实际,对地名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晰、地名申报主体单一、有些地名命名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订。

“九个不得”

细化地名命名标准

“中央”、“国际”、“巴黎”……打开嘉兴地图,“高大上”或富有“洋味儿”的地名屡见不鲜。但是从下个月开始,这些求洋求怪求大求奇的地名就不能通过审批了。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反映我市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应该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市地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版《市办法》规定了地名命名标准的“九个不得”,比过去新增了“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和代表国家或者行政区域专属名称的词语”和“未经主管部门的统一,不得使用专业或行业名称”的规定。此外,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不得重名、用字规范等标准也在修订版《市办法》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违反“九个不得”会有怎样的后果?据介绍,修订版《市办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对于擅自命名或更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不改的,撤销其名称并进行处罚,额度由原来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调整为“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老地名

小西门横街、小猪廊下……“老地名承载着城市的历史记忆。”市地名办相关负责人说,在修订版《市办法》中,我市首次将地名文化遗产列入了保护范畴,将遗产保护制度及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写入了地名管理细则。

据了解,修订版《市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是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对于地名文化遗产,它们应当组织调查,建立保护名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对于已经不使用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审批改革”

提升地名管理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修订中,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的精简提速是一大重点。

据悉,修订版《市办法》简化并理顺了地名命名的审批程序。部分地名的审批权由政府下放到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细分了不同类别的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审批主体。如道路、建筑物等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审批,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把地名命名、更名信息归口到民政部门备案。这一修订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

在程序简化的同时,修订版《市办法》也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过去,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实行的是季度审批制,修订版《市办法》规定,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10个工作日审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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