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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锦州日报2014/01/0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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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如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调整后每人每年达4363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为13860元。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5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参试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和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3元和39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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