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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被黑"难贷款长达七年 12.2终结此案

大河报2011/12/0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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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银行信用记录”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借助网络,银行能在任何地方获知每个人的“诚信”情况。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能帮助个人顺利得到银行贷款,但不良信用记录却如同“污点”,会惹出意想不到的麻烦。12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银行信用记录“出错”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判令银行消除市民马女士长达7年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贷款已还,为何仍被“拉黑”

2000年4月11日,马女士因为做生意,将房屋抵押给郑州一国有银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4月9日。因马女士到期未能还款,2002年2月,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女士没如期履行,银行继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11月,在执行过程中,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其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及诉讼费共172500元,银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当日,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银行撤回执行申请。

令马女士没想到的是,2011年6月,当她想向银行贷款买房时却被告知,她在银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时间长达7年,已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不能贷款。

“钱我不是早还了吗?怎么还有不诚信记录?况且买房的首付款我都交了,不能贷款可怎么办啊?”马女士又跑了几家银行,却都被告知,因诚信问题,不能给她贷款。

2011年7月25日,马将该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已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但他们没有将我的这笔债务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取消,结果导致我在人民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至今仍存在此笔债务,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声誉和经营活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我要求法院确认我与银行在2004年11月1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银行不良记录。”法庭上,马女士说。

“她的要求毫无道理,她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金额为206448.5元。2004年11月,其仅偿还了本息167470元及诉讼费5030元,仍拖欠利息38978.5元,银行撤回对其执行的申请,仅属于银行对强制执行权利的暂时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标的即实体权利的放弃。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在法律效力方面属于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撤销,并不等同于对案件执行的终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银行也丝毫不让。

法院判决:

消除7年错误“不良记录”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银行与马女士已达成和解协议,银行于2004年11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故在马女士支付给银行172500元后,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在马女士履行完毕应尽义务后,应当在其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将原告的债务记录消除,但由于银行未及时消除原告的债务记录,使得马女士的银行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下降,影响了银行机构对马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马女士名誉权,故马女士要求银行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马女士与银行于2004年11月18日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消除因马女士于2000年4月11日向银行借款16万元债务所产生的、形成于2004年11月18日后的银行不良记录。

针对此案,主审该案的赵伟法官表示,近年来,主动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市民也越来越多。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好处就是积累信誉财富。如果您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可能使银行相信您会按时还款,即使您无法提供物质抵押品,银行也会给您贷款。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帮助您获得银行贷款。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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