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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房屋租赁管理办法7月实施 分割出租高罚款5000

郑州日报2015/06/05 09:3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为了追求高租金,将房子“分割”出租,有的甚至将地下室、阳台都分开出租,对于这些出租行为,河南省将高罚款5000元。记者昨日获悉,倍受关注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的房屋租赁将全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出租房屋后请别忘记要及时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分割出租”高罚款5000元

根据新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经鉴定为危房等各类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人将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不能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能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同时,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有些房东擅自更改房间布局,将房间分割出租,有的甚至连地下室、阳台都分开出租。对此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将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这些规定出租住房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

即将实施的《办法》还提出,我省的房屋租赁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违反相关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如果个人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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