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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中国房地产报2023/10/27 08:3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0月26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通知提到,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房住不炒”理念,更好助力缴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买成都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德眉资攀四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省级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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