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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协议没有权利分割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

央广网2017/03/1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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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确认离婚调解书无权分割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竞拍购得者的房屋产权依法得到保护。

2014年9月,密女士通过司法拍卖,以总价款299万元竞拍购得了上海市某处的房产,并于2015年3月经房地部门登记,取得了房屋的产权。竞拍成功后,本该顺顺利利办理收房的密女士,却在房屋清场过程中意外得知,该房产已被一份生效调解书确认归他人所有。这又是为何?

原来,该房产原本系黄女士与康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2月,因康先生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后被法院查封。同年8月,黄女士与康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里约定该房屋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7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黄女士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予以驳回。

出于对自身名下房产安全性的考虑,密女士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于2015年8月27日起诉至房产所在地法院,要求撤销黄女士与康先生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该套房产处理的约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先生与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70万元的处理,并无错误。房屋产权已依据执行裁定登记在密女士名下,现密女士也实际控制并出租该房屋,其民事权益并未受侵害。故判决驳回了密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密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7年1月11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黄女士、康先生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系争房产予以处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调解书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有无损害密女士的民事权益”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交锋。密女士认为,康先生、黄女士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却通过离婚诉讼恶意处分转移该财产,民事调解书对其处分行为的确认,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黄女士则坚持认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自己支付给康先生的房屋折价款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康先生、黄女士明知系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在离婚诉讼时,协议予以处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密女士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拍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遂于近日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房屋处分的约定。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密女士欣喜不已。近日,她给上海一中法院送来了锦旗,并在感谢信中写道:“虽然经历了诸多的磨难但真理还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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