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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甩掉中介私下交易,法院这样判了!

楼市知多少2021/06/15 14:36

热播电视剧《安家》中,剧中人林茂根为省中介费,绕过中介私下交易,如此“跳单”让观众气得牙痒痒。

而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跳单”,民法典如何规定?法院怎么判?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宗这样的案例。

绕过中介的“跳单”

2020年12月,初某(化名)为方便孩子就近上学,计划购买一套,遂找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助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随后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初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初某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报酬,即购房款总额的1%。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初某提供了一套某中学的,并先后两次带领初某实地看房,在此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看房、购房事宜,初某对房屋很满意,意欲购得此房。后初某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联系方式,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此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多次与初某协商,要求初某支付报酬,均被初某拒绝。2021年2月,中介公司将初某诉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初某支付报酬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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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支付违约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提供信息机会、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初某逃避支付报酬的“跳单”行为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初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经过法官及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初某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公司报酬10000元,本案最终结案。

《民法典》里的契约精神

本案中,初某虽然是通过朋友与房主沟通后签订买卖合同,但其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签订了合同,其为少交、不交中介费而绕开中介人直接与房主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应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征决定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该客体的非实体性往往会使接受服务一方,在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对价时产生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不让中间商赚差价”的想法。但在商品经济社会,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作为中介人基于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及现实劳动付出的凝结,理应被尊重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该项新规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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