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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购房者承担个税 折射楼市扭曲

每日经济新闻2013/04/22 07:3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已有批二手房交易缴纳了获利部分20%个税的案例出现,28万元个税由买房者承担。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政策规定,本应由卖房者承担个税。显然,买房者承担28万个税,不是个案,将是普遍现象。

在地方版的“国五条”中,北京版本不仅严厉而且详细。以个税为例,其他地方细则要么不涉及20%个税,要么个税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国五条”落地后据说多个地方个税仍按照老办法执行。反观北京市,不仅“20%个税”征收规定相对明确,而且已经正式实施了新规定。这表明北京市的调控决心。

不过从北京个税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并没有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卖房者获利了,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卖房者来承担,但结果却是由买房者承担了20%个税。如此一来,“卖房征收20%个税”政策就演变成了“买房缴纳20%个税”,完全变味了,非但没有让获利者缴税,反而增加了买房者负担。

一般来说二手房购买者大多数是刚性需求者,而部分卖房者则是投资投机者。如果“20%个税”由买房者来承担,等于误伤了刚需。尽管征收“20%个税”有利于遏制二手房价格的疯狂上涨,但买房者承担个税的现象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能否纠正这种现象,或者如何纠正这种现象,需要深刻的反思。

事实上“国五条”刚出台时舆论就普遍担心“20%个税”会转嫁给买房人。对此,住建部负责人在“两会”期间表示,将交易所得税转嫁给购房者的行为严重违规,国家将会出台保护购房者利益的措施。然而,时至今日并没有出台实质性的保护措施。

既然“20%个税”转嫁给购房者属于严重违规,按理说严重违规就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以“杀一儆百”。但应该处罚谁呢,是具体经办部门还是卖房者?而且,既然承诺出台保护购房者利益的措施,为何又迟迟不见行动——究竟是嘴上说说而已,还是因为这种保护性措施根本无法实施而不出台呢?

在笔者看来,购房者承担个税是楼市扭曲的一种折射,涉及三个方面:其一,供需关系不平衡导致的个税转嫁。由于一线楼市目前还是卖方市场,即卖房者说了算,买房者只能承担个税。如果不改变供需失衡,不仅“20%个税”会被转嫁,房产税“扩围”后也会被转嫁。而税收被转嫁之后,就达不到调控、调节应有的目的了。

其二,政策设计似乎存在漏洞。房价之所以疯狂的上涨,主要原因在于供小于需,这个问题早就很明显了。但在设计“20%个税”的政策时,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供需失衡、个税容易被转嫁的这个现实。如果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实问题,应该在“国五条”中就有预防政策走样的相关措施,以避免转嫁个税。

其三,房屋中介扮演不好的角色。尽管供需失衡是个税被转嫁的主因,虽然由买卖双方协商谁缴个税,但由于二手房交易大多通过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了促进交易获得利益,往往就会扮演不太光彩的角色,譬如忽悠买房者承担个税。据悉,中介行业协会打算引导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个税,笔者认为恐怕没有多少实际的效果。

毫无疑问楼市供需失衡不仅导致房价上涨等问题,而且给宏观政策调控楼市制造了不少的麻烦。所以,宏观调控必须围绕供需失衡做“文章”,既要让土地供需平衡,也要让房屋供需平衡。然而,“国五条”细则落地首周,十大房企半月拿地开支高达190亿元,购地热情丝毫不减——这至少说明宏观调控还没有让开发商心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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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首例新“国五条”20%个税纠纷案北京开庭

(来源:新京报)新京报2013年4月17日报道 买房6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遇上新“国五条”颁布实施。因涉案房屋非卖家住房,按照新规规定,过户要缴纳20%近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买房人认为卖房人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购房成本”增加,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16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起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

买卖双方于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因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需要房本满五年。五年期满后,房屋还没过户就遇到了“新国五条”出台。面对可能被征收的20%所得税,买卖两家谁都不愿意承担,闹上了法庭。

16日下午,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此案。

2007年9月19日,原告曾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打算从李女士处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曾先生称,签约后,他按约定期限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000元。因为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需要在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办理过户。2012年7月,该房已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因房价不断上涨,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3月底,“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细则要求出卖非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且今年4月8日前一律不予办理此类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

曾先生称,其间他曾多次与李女士联系、协商,无果后决定“走法律程序”。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承担“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导致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等。

“原告说找不到我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昨天庭审时,李女士称,2012年6月30日房屋就可以过户,自己也曾找过原告,都没找到。没有在新“国五条”前办理过户,双方都有责任,“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违约,不同意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因此,她只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同意支付新规规定的20%个人所得税。

因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追访

法官:“避税攻略”可能失去房产

房山法院法官卢涛称规避20%个税可能遭遇司法制裁或交更多税

自从新“国五条”颁布后,关于如何规避20%所得税的招数应运而生。这些招数是否真能派上用场,房山法院法官卢涛就此作出了解读。

招数1

假离婚假结婚过户房产

【举例】

这种避税招数分为:步,欲买卖房产的夫妻离婚;第二步,卖方房主与买方异性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然后再离婚,房屋归属买方异性;第三步,原买卖双方夫妻各自复婚。这样,二手房过户总费用只需要办理结婚、件的费用和房产证更名的费用,几百元即可搞定房产交易过户。

【解读】

法官称,假结婚假离婚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生“弄假成真”、“假戏真做”的情形,离婚时约定房产后,离婚后拒不复婚;或者与对方家庭异性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名,任何一方拒绝办离婚手续并提出其他财产要求……这些均将给婚姻与家庭带来巨大危害,会得不偿失。

招数2

签订阴阳合同

【举例】

一套原价50万、实际成交价200万的二手房,按新规应计征“增值”部分20%个税,即30万。如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将成交价写成100万,个税将为10万。

【解读】

法官指出,貌似双方皆大欢喜的阴阳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常会引发诉讼:房主想按“阴”合同的实际价收钱,按“阳”合同的较低价纳税;购房者则称“阳”合同才是真实合同价。法院一旦查明存在阴阳合同,会认定目的为规避纳税的合同无效,还将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逃税的法律责任。

法官称,即使购房人按阴阳合同少缴了税款,但日后再卖房,房屋高于实际差价,将多交部分税款。

招数3

新规实施前将房卖子女

【举例】

赶在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前,到派出所开出子女关系证明,到房管部门把房子“卖给”并过户给孩子。孩子只需缴纳契税和按目前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套市价100万的房子,如当初购买价为10万,那么增值部分就达到了90万,按新“国五条”规定需缴纳增值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18万元。而按此招数,仅需按照总价款的1%缴纳1万元个人所得税。日后,如孩子仍以100万出售该房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法官称,如果日后孩子私自将房屋出售,而未将房款交给老人,会给老人日后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孩子遭遇离婚,该房产将作为孩子家庭的共同财产被分割。如果孩子存在债务,房产可能被法院执行。

同时,法官指出,目前各大城市对于二套房、三套房的限购力度比较大。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孩子如日后自身有购房需求,将会受到影响。

招数4

假借债务纠纷骗取以房抵债裁决

【举例】

按照房屋成交价,二手房买卖双方伪造欠款事实,由买方持房主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偿还欠款。庭审时,卖方承认欠款数额及事实,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用于还债,愿意以房抵债。最终,法院将二手房判给买方抵债。

【解读】

法官指出,新实施“民诉法”对当事人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企图加大了打击力度,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另外,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所谓的“以房抵债”约定,当事人如果自愿用除现金外的其他财产还债,也将由执行阶段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解决。如因为房价涨跌,购房方对法院裁决反悔,不再要求买房,而是故意“弄假成真”持判决向卖房人要求返本付息,或房主“将错就错”自愿“还款”而反悔不再卖房,另一方往往会向法院自曝虚假诉讼真相,从而通过司法程序撤销生效法律文书。这样,双方均将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

招数5

借用公司名义售房

【举例】

以公司名义售卖二手房并无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借用公司的名义将房屋出售出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解读】

法官指出,借用公司名义售房,当事人首先需要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转让时要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可能被公司进行抵押、担保、买卖等处置,实际房主权益将受到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该房产可能被作为公司固定资产遭遇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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