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Fang.com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争议 地方政府规定自相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2011/01/31 09:4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自相矛盾处

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近日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再次引发热议。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这些规定一度被称为“沪版新规”,并因其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遭受广泛指责。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此做出了迅速反应。1月14日消息传出,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海规土局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正式回应。

回应说,“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因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6条中,有体现《物权法》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相关规定,因此舆论认为规土局的解释应意在说明所谓“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其针对的对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实际情况似与舆论认识不同。在上海市规土局网站上,本刊记者查询到一份涉及亭林镇亭升路东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看到该地块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出让年限为70年,而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是“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6条与该合同的第27条、28条自相矛盾。

第26条强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而第27条、28条却在强调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三条看上去属并列关系的条文,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并没有明确表述。


 

我们的房子“安全”吗

1月19日,上海市规土局办公室副主任杭燕对本刊记者表示,关于土地到期收回事宜“一切以公告为准”,不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同时称办公室主任余亮针对舆论质疑,也已做出了回应。

余亮在此前的回应仅仅是再次提起网站公告,解释说上海土地市场近期没有“出大政策”,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言的。他的回应,并没有消除公众质疑。

人们仍然不明白本该“自动续期”的住宅土地是不是还要“申请续期”?如果不需要,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会有“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字样”?

由于出让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不公开,实际上到期土地究竟该如何处理还是个未解之谜。

“土地出让合同对房产消费者来说通常是见不到的,但如果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违背,这些内容就没有法律效力。”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王轶告诉《望东方周刊》。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不是“沪版新规”,其依据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简称08文本)。

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对上述示范文本所做的详解中可以看出,08文本的修订正是基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变化,修订目的本质上是为了适应新法的要求。

而在考虑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处理的约定问题时,国土部门承认该问题“比较复杂,既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将期限届满的情形分为两大类: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和未申请续期。再将申请续期的分为准予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两大类。准予续期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而未申请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的则要收回使用权,至于补偿与否,该法未提及。

这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又有出入。《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并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08文本正是基于这两部法律,其第25条到27条,既承认《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又采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分类处理方式。但显然,08文本里面“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住宅建设用地。

上海市规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出现“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字样,显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之前,宪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持否定态度。

在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中,还规定了“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

“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那之前并没有把市场经济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轶介绍说。而且,虽然出让人无偿收回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也一定会采用别的方式对使用人进行安置。“文献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那个时候都是通过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比如一所大学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会被无偿收回,但政府会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学。”


 

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这一规定的最初来源也是国务院55号令。为什么是70年?即便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轶也并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个传说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考虑其经营、回报情况,并结合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另一个说法是与人的寿命长度有关,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是70岁左右。

这一期限限制与房产所有权的性形成了一个可预期的冲突,到期土地怎么办?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国务院55号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方式强调了“提前一年申请续期”的方法。

而《物权法》更进一步,“房地产住宅用地”的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且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物权法》通过时曾这样公开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证“国不与民争利”

“七议其稿”的《物权法》虽然艰难地写上了“自动续期”,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规定细化。


 

70年大限的概念并没有被完全消除。

“中国全面推行住房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的,《物权法》起草时,认为今天就来回答五六十年以后的事情并不妥当,很多事情都难预测。何况,该不该收费等问题跟许多配套制度都是密切关联的,比如开征房产税。”王轶说,“但是,《物权法》贯彻的一个政策是‘国不与民争利’。”

许多法学家认为,对于老百姓,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细则规定越晚出台越好,因为如果现在就出台细则,立法者往往只能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不要忽视地方政府对立法的影响力。”王轶说。

刚刚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发声。“比如给一些教授写信等,而且地方官员很多都是人大代表,人大的座谈会,都会有地方政府参加。”

现在,地方仍然没有摆脱土地财政,在不减少地方政府事权的情况下,出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细则规定,恐怕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状况。“五六十年之后,我们相信地方政府不应该再依赖土地财政了。”王轶说。


 

新闻链接:

国务院发文严禁农民"被上楼"做好农村土地整治

2010年年底,多省市撤村圈地致使失地农民“被上楼”,引发舆论和朝野热议,相关“规范”文件日前出台。

财新网26日报道称,该文件名为《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下称“47号文”),于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增减挂钩怪现状

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政策(下称“增减挂钩”),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工具,即把在农村经整治后恢复为农田的土地,通过这个工具置换成等量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起批准批试点,并迅速扩大到近30个省份。

政府最初期望用“增减挂钩”倒逼出城乡统筹下的“集约用地”。但这一初衷受到现实的挑战。

根据2010年11月《瞭望》新闻周刊发表的题为《“增减挂钩”变形记》的文章,在中国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以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严重紧张、农村建设用地大量闲置这一矛盾为目的的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在有的地方被异化。最近一个时期,逼农民“上楼”、“集中”,强拆农房,强行改村变居,以获得农民宅基地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文章说,一些地方的“土对策”仍层出不穷:未批先占,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甚至出现刷绿漆、挂绿网以“迷惑”国土部门卫星遥感的奇怪现象。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更是召开常务会议,专题部署规范“增减挂钩试点”。会议批评说,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分配不规范,等等。 


 

严禁“大拆大建”

根据财新网26日的报道,“47号文”专门针对上述一系列怪现状。“47号文”要求,农村的土地整理以农田为重点,有条件地区也可整治一些荒废或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腾出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用来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用地需求后,可将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但增值必须全部及时返还农村。

报道称,“47号文”强调,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要为拆迁安置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制农民上楼。

可查资料显示,此前的1月4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就是“47号文”的工作方案。

根据部署,各地从1月中旬开始按“47号文”要求开展检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到3月底前完成。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叫停、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擅自开展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和扩大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求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在1月23日召开的国土资源部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汇报会上,“47号文”再次被提及。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要求耕地保护司,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同时要加快研究省级重点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上海证券报)

相关搜索推荐

投诉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首页>头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