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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后办个预告登记可防止"一屋二卖"

青年时报2011/11/09 07:1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萧山的小俞(化名),通过房屋中介,今年4月20日他花了83万元买下一套房子。

卖房子的是厉某(化名),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小俞就和厉某去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到了6月,小俞开开心心地去收房,不想打开房门却发现施女士(化名)住在了自己的房子里。小俞多次要求施女士搬离,甚至还为此发生冲突多次向派出所报警,但依然解决不了问题。小俞只能上法院起诉施女士要求她腾退。

施女士得知自己成了被告,也是满肚的委屈。

施女士说,她与厉某早在2007年3月7日就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她花了26.88万元买下这套房子,厉某把购房发票以及房门钥匙交付给她,但没有办理过户。

厉某在2008年3、4月间得知上述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从施女士处拿回购房发票,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接着,厉某又把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拿了30万元贷款。

2009年5月22日,施女士到法院起诉厉某,要求确认自己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为施女士拒绝代为厉某清偿相关债务以消灭抵押权,而银行也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施女士,因此法院驳回了施女士的诉讼请求。

如今房子又卖给了小俞,施女士也是哑巴吃黄连。

庭审中,两位买家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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