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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房政策开始试行

房天下2012/11/02 17:2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来源:北京社区家庭)北京限价房政策开始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章总则

   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 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

  第四条 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 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 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 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 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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