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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容易收房难 拒绝收房的条件有哪些?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3/02/01 15:4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大多数购房者在收到开发企业的收房通知后,都会及时去办理收房手续。但实践中,也有个别购房者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收房手续,并且认为,只要我不领钥匙,就不能算交房,出了问题,由开发企业负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接到开发企业的书面交房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坏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消费者承担。那么,合理拒绝收房的条件有哪些呢?

笔者认为,有几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收房:

一种就是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例如开发企业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消费者就可以拒绝收房。如消费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宣传、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再如可约定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即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另外一种可以拒绝收房的条件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果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其中消费者最重视的、较难把握的是房屋的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处理时,也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因为凭外表观察往往很难确定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笔者建议消费者不要在此问题上过多纠缠,只要开发企业出示质量验收合格证,在此点上便可先收楼,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消费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这里所讲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等,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来认定。至于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如一般性的漏水、细小裂缝等,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要求开发企业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近年来,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案例层出不穷,作为消费者,应该了解拒绝收房的条件,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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