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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拆迁、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房屋承租人

解放日报2010/07/29 12:0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拆迁,是指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妨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

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人。

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的差价。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应取得由机关出具的拆迁许可证,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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