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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保障范围由"户籍人口"拓宽至"常住人口"

新华网2010/06/03 20:4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上海正不断拓展住房保障“兜底”的范围。记者3日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上海将正式推出公共租房住房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至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于6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的公共租赁住房将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3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说。

上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一,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符合条件续租后总年限暂定一般不超过5年。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而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赁水平确定,由各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房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自主确定。刘海生说,租金将“既有助于维持自身运转,又体现政府的扶持作用”。

另据介绍,上海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资源和优惠政策,由专业机构按市场机制要求实施、经营和管理,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并经营管理。为此,上海市、区(县)政府将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的机构,“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遵循市场机制运作”。

刘海生介绍,上海将通过旧城区改造、大型市政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多种途径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在近期集中建设和筹集一批合适的中小户型租赁住房。此外,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也可按规定程序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因产业结构、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等非居住用房,也可进行改建或改造,还可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另外,上海还将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建设和提供公共租赁房源等。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建立后,上海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这对于提高常住人口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等均有积极作用。”刘海生说。

此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相关内容将于6月4日起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以及“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刊载,意见征求将持续至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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