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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房企“自持房”不得以租代售

娱乐信报2017/04/18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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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对备受关注的“自持商品房”出台了进一步的管理细则,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自持房”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开发商“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取消招拍挂资格。

上周末,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了《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界关心的“自持房”各类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同时,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合并重组、股权变动等情况做了相应规定,即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为防止企业“以租代售”违规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知提出三项措施:一是明确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二是将自持出租房屋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各区进行日常管理。三是严厉处理违规销售行为,对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通知还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此外,为确保自持房屋满足租住需求、便于规范管理,通知规定企业应对此类房屋进行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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