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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网站2016/04/2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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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税。

三、土地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税扣除项目涉及的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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