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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买房号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要求卖号者退还费用

新京报2007/08/0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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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其妨碍符合条件者购买经济适用房,要求卖号者退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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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的不断攀升使得价格相对较低的经济适用房成为购房者,代表购房权的房号也逐渐成为一种紧缺资源。很多购房者私下购买房号以期达到买房目的,但事实上这种转卖却不具备法律效力。昨日,朝阳法院判决一个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协议无效,解除双方协议,并判决转让者返还转让金。

去年9月25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补偿;此后,李某又向联系人邢某支付了23000元。

事实上,转卖是李、王两人的私下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因此,当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因资格不符被拒。

李某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王某、邢某返还房号转让金。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李、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应被解除。同时,王某和邢某也应全部返还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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