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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房重组与再融资申报要求出炉

中国证券报2013/09/1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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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从人士处确认,证监会已会同国土部、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提出了具体的申报要求。按照要求,涉房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提供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报告的范围包括涉及用地专项核查和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两类,相关范围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相关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房的土地和住宅开发等业务。

在涉及用地专项核查的部分中,涉房企业应按照国土部要求提供的企业土地综合信息,出具是否涉及闲置用地和炒地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证监会将在受理公司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国土部。

涉及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的部分主要指相关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专项自查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对于需住建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证监会将在受理公司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住建部。

按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告时提示,相关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位接近国土部的人士透露,2010年国土部与住建部、证监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上市房企的再融资业务进行核查和规范。此次提出的申报要求与此前的联动机制有不少类似之处。目前已停牌的涉房上市企业超过10家,其中多家企业筹备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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