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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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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产权房,即集体土地、企事业用地所建设的房屋统称为“小产权房”,其与商品住宅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不予颁发产权证和预售许可证,其产权证不由国土局颁发,而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只有房屋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