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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年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7号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案 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本案例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3同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产权不能及时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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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monstersmile

    发布于2015-03-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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