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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附属储物间(无产权)归属问题

    今年11月我相中了一套二手房,11月26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大意未将附属储物间(无产权)写进合同,因为当时在签合同时,卖方已经口头同意将储物间免费送给我,并说愿意立个字句,当时忙着签合同交定金去了,卖方又是高级知识分子,后来我们也没要他补立字句,我们相信他不会变卦。可是在过户后腾房时卖方告诉中介说储物间要交2万元才可以送给我们,天啦,居然有这样的人,太不诚信了。请问大家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

    购房 定金 购房合同 二手房 举报

    提问者:困学

    发布于2012-12-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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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吴钧城 经纪人
    分析:类似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附属用房(储物间、杂物间等)的转移问题,附属用房一般不能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在法律上说,附属用房与其所附属的房屋构成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是主物的辅助物,可以独立存在,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的发挥主物的效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主物、从物的转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从随主转”的主物、从物转让的一般规则,其例外是当事人另有不违反法律的约定时,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物权法》第115条则专门规定了不动产主物、从物的转让规则,即“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储藏间的转让,也未另行约定该储藏间不予转让,根据前述主物、从物转让的法律规则,卖方应当将该储物间交给买房。
    +12 2014-04-19 举报
  • jerry881116 丨Lv 5
    该储物间交给买房。
    +11 2014-09-29 举报
  • 橘纸~ 丨Lv 1
    用法律维护。
    +11 2012-12-14 举报
  • yj851210_z 丨Lv 1
    分析:类似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附属用房(储物间、杂物间等)的转移问题,附属用房一般不能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在法律上说,附属用房与其所附属的房屋构成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是主物的辅助物,可以独立存在,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的发挥主物的效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主物、从物的转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从随主转”的主物、从物转让的一般规则,其例外是当事人另有不违反法律的约定时,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物权法》第115条则专门规定了不动产主物、从物的转让规则,即“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储藏间的转让,也未另行约定该储藏间不予转让,根据前述主物、从物转让的法律规则,卖方应当将该储物间交给买房。
    +10 2012-12-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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