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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损失,怎么认定违约金数额
2013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年我付了全款,对方交付房屋。因房屋暂未下证,双方并约定卖方办理下证后过户。2016年能办理了,卖方却迟迟不办证并以合同无效起诉我,2019年6月二审判决合同有效,我再去找卖方要求尽快办证过户,对方还是拒绝履行。现在准备起诉了,但买卖合同上没明确延迟过户的违约金跟律师费等赔偿,只有个“甲、乙任一方……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缴纳税费……每逾期一日,支付本总房款的万分之3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违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从裁判网上看了很多案例,违约金大都是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予以衡量。而卖方一直没给我过户,也没造成我的实际损失,也没啥预期利益损失。因为预期过户时间太长了(2300天),就是按总房款同期贷款利息算,也远超总房款30%的数额了。对方违约是定了,但这种过错程度没有引起实际损失法院会怎么判?我还能提出哪些损失?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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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990923709
发布于2020-07-1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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