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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了七年得不到房产证到哪说“法”
我于2002年10月向乌兰浩特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套商业用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面积为104平,总价24万元,平均售价2300元/平,分期付款。然而2003年12月通过房产局测绘的产权登记面积仅为75.43平。另外在附记栏中标有“大厅共用面积32平”。我们在合同里签定的是以房产局测绘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大厅共用面积并没有产权登记,我也得不到丝毫产权。于是我按照产权证所属的产权登记面积75.43平计算该房总价应为174000元,扣出开发公司返租三年租金41800元抵房款后交齐了应付房款132424.68元和甲方代收的公共维修基金1742.00元、契税2613.00元,合计136780.00元。之后,多次找该开发公司要求给以产权过户都被拒绝,于是我便于2004年3月将该开发公司诉讼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市法院长达五年多时间的审理于今年五月给以判决,其结果让人无法面对和接受,理由是我没有交付大厅共用面积的款项,不予支持。附记栏中标的面积明明是共用面积,并不是公摊面积,且没有得到房产局的测绘和产权登记。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的合同为得不到采信呢?法律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如此判案法律精神何在?怎么会让社会认同和当事人诚服呢?更可气是归我出租使用了三年的房子,竟然被开发公司偷偷的把房子重新出租另一家,并收取了明年的租赁费。其理由是房产证在他那房子就是他的,就得归他使用和出租。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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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我不安你乱
发布于2009-11-27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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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笑123
丨Lv 3
首先你不能责怪任何人,只能自责,因为你与开发商签合同,按照法律术语,叫做自觉行为,开发商没强迫你签;第二:你对自己购买的产品(门面)的情况,都不太清楚,就顺便签约;第三:“共用面积--公摊面积”,不管你是什么面积,按照《物权法》规定,你可以通过联系商铺的共用或公摊相邻关系的业主组成一个委员会进行维权,要求开发商到房产部门重新申请登记或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但值得注意的是,业主不能单独起诉;最后,在购买商品房或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签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现在《物权法》规定,房产证并不能作为最终产权归属的证明,最终是以房产局登记薄的内容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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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夏天的味道
丨Lv 0
告到去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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