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权证办理违约期限届满一年是什么含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缘故,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跟补偿损失,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缘故,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允许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补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跟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发布实行后尚在一审、二审纠纷问题问题问题问题问题案件。打个比方:2008年12月买房,约定2009年12月办好房产证,可是至今未办好,那根据期限届满一年规则,是不是2010年12月才允许起诉开发商呢,还是说过了2009年12月就允许,请懂人解答一下,万分报答!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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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uhbabfsd
发布于2012-03-2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