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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 关于逾期超时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关于贷款审核手续准备的期限有这样一条:买卖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柒__日内(没有写明是工作日),备齐所有贷款手续到相关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在合约第13条还有规定买卖买卖双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逾期超过10天,则居间方或守约人有权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就这两条,如果卖方17天后还未准备好相关手续,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约并要求违约赔偿?(另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指的是签合同时,同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还是逾期后经三方另外商定并签署的协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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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夫甲夫甲
发布于2010-11-19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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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eilai
丨Lv 2
如果合同对于期限没有做出规定,那就是一份没有约束力的合同!楼主,无论买房还是卖方都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是不配合履行合同的都属于违约,既然违约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惩罚了。所以楼主说的很对,期限到期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按合约规定追究赔偿!至于另行约定当然是你们三方签订合同时候的约定了,无论是正式合同还是补充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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