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 买方逾期不付款
我有一套沈北新区二手房,在3月8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卖给乙方,乙方当天交付定金1万元,5日后交付4万元,合同上约定甲乙双方在4月10日当日过户,乙方支付余款,但现在买方以没钱为由,不能在约定日办理过户并支付余款,之前说能晚一周左右,后来又说得四月末左右,我都同意了。今天又说五一之后,现在我已经不相信她说的话了,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4月10日当天如不过户并支付我余款,可以正常按违约条款来执行,赔付我总房价百分之10违约金?违约条款上是这样写的: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支付房屋实际交际价格的百分之10做为违约金。买方到约定时间不给房屋余款算不算拒绝履行合同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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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月下徘徊
发布于2011-04-0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