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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务
律师:你好! 本人在广佛交汇处,经中介购一80平方二手商品房,所有税款由购买方负担. 付首期款项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被国土局告知为非住宅房,原以为仅是税额稍高,并无大碍. 现在办理产权证时被税局告知,因出售方无法出示购买**,及上一次交易时的**,现需按房屋评估价格18万元全额计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款约为4.5万元. 现出让方以合同上注明购方负担税款为由,拒不承担以前税费. 请问,这种情况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大?费用是多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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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出水^_^芙蓉
发布于2012-02-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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