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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解决房地产纠纷案件
我方(被告)与卖方(原告)签订定金协议和买卖合同附件时约定239万税费各付,但在备忘录时却约定239万税费全由我方来出(附件与备忘录是同一天签订).由于这个漏洞,中介方与原告联合告我,要求我再支付10万元税费.法官采纳备忘录判令我输了.但我三方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三次提到尾款,并有尾款已付清的字样.试问各位高手尾款收据是否可以看作是对备忘录的修改,三方重新达成一致的付款协议?我是否应该上诉?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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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g4qac
发布于2012-01-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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