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定金遭遇国家不可抗力退否?
2010年9月12号我们在青岛某置业公司交定金4万元预定一套二户型房产,9月21号按房产销售方要求补交交总房款20%的金额八万九千余元,签购房合同,贷款银行为工行,可贷款迟迟未得到办理,房产销售方未给出明确答复,在多次电询后其置业顾问说国家政策调整,2010年十月一号执行首次购房首付30%的政策,因我俩家在农村,首付款借亲朋10万元才付清20%,以无力支付剩余10%房款,房产中心以和银行交涉为由,拖至今日,眼看房价居高不下,我们要求如果首付20%不能办理贷款,就退房,直至今日销售方说退房可以,可是一万元定金不退还。其职业顾问说不是没有退还的余地,言外之意是得有关系。我曾在财经报上看到过市北区一类似请款,其律师说:“遭遇国家不可抗力的政策性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均无违约责任,若买方要求退房,卖方需无条件归还买方所有已交房款。”对于我们在城市边缘徘徊的打工者而言,无权无势,只能求助于法律,望高人指点迷津。献上诚挚敬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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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isacgreality
发布于2012-03-0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