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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楼房真实用途,业主很无奈
本人在2010年初时购买了一预售商品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在今年5月时通知收楼,但我们业主(受影响的业主有50多户)在收楼时发现,就在住宅楼旁边同时建有垃圾站及公厕(该垃圾站和公厕是对外开放,而非给小区业主使用的,而且已通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设计和建设审批),但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并未告知及公示,同时故意隐瞒该建筑的真实用途,直到收楼时业主们才自己发现实情。业主是本年5月1日知道此事的,请问: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再起诉开发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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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校园文化
发布于2012-03-04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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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多瑙河
丨Lv 0
超过半年就不可以了。不过这点属于开发商隐瞒,可以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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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xabc
丨Lv 0
没错,超半年民事诉讼行为就过时效了。不过如果当年预售合同上的周边土地规划如果没有明确规划出你现在的问题的话,还是可以告开发商隐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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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运追月
丨Lv 4
超过半年,民事诉讼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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