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产权证上姓名暂时不是本人,由于房屋涨价不想卖,对违约金未达成一致。高分,在线等
甲乙丙于2008年12月4日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以58万出售一所面积为120平米的房屋。2009年1月5日甲方告知乙方产权证上不是本人姓名,原因是甲方的产权证在单位,单位规定在员工工作满10年后,分配的房屋才可以办理过户,而甲的工作年限在2009年5月将满。此时,甲提出乙方可以不要等,另外购房,乙方告知甲方愿意等等看。其后甲方仍多次表达此意思,但双方未作其他书面约定。随时间推移,房屋价格上涨,甲方明确表示要求乙方另购房,但双方就违约金未达成一致。而拖延至今,现乙方起诉。当时,甲乙双方还找了一个丙方(一个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中间人,大概地位相当于中介。1. 大家帮我看一下,这个案子当中有没有什么猫腻?2. 应该怎么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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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hu0011
发布于2012-01-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