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告知房产抵押事实
本人在2月26日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在买时由于大意相信中介和卖方,没有查看房产证原件,就签了购房合同,并当场交了两万元定金。之后经人提醒,就去房管所查询,发现该房已在银行做了抵押。之后卖方承诺尽快将房产证解押,我们一同去银行询问了解押事宜,银行答复四到五天可以解押完成。于是我按照购房合同的条款,在28日付了百分之五十的首付款,余款申请按揭。可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多天(今天3月8日),卖方仍未取出,不知是否还有未知事项隐瞒。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如果不想要了,是否可以以对方房产处于抵押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订立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对此有明确说明:在交易时,卖方保证所交易的房产不得有抵押债务等纠纷,否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我现在担心的是若卖方联合中介说在签合同时已经告知抵押的事实,我是否须要举证?败诉的概率有多大?(卖方没有书面证明已告知,且房管中心显示是已抵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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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黑眼影沉沉
发布于2012-03-0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