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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认购了一套房产,先交了定金,,不准外地人在广州购房,致使我的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我的定金可以要回来么?

    我于国庆期间在广州认购了一套房产,先交了定金,后签了认购书,在缴交全部房款期限前,广州***2010年10月15日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不准外地人在广州购房,致使我的购房合同无法继续,那么我的定金可以要回来么?如果开发商不肯退定金,我要通过什么方法才能要回来。谢谢! 北京市

    定金 开发商 地产 购房 举报

    提问者:ask8966011277

    发布于2019-11-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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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3919172250 丨Lv 2
    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可以要回来的。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1 2019-11-04 举报
  • ask7948663145 丨Lv 1
    首付是可以退回来的,一般的话都是赔偿定金双倍作为违约金。
    +1 2019-11-04 举报
  • ask3549253302 丨Lv 1
    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可以要回来的。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1 2019-11-04 举报
  • ask7332753982 丨Lv 0
    1、先区分清是“订金”还是“定金”,这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差别可大了,如果协议或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如果你不能买房了则可以要回订金的,如果是“定金”,那性质就变了,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你交了定金而不买房了定金不退的,开发商有这样的权利的,这是法定的;2、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交定金后多久交首付,这就要按双方约定了,如果你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首付,可以视同你放弃购房,你的定金就要不回来了;3、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房子成为烂尾楼,如果真是遇到了那只能认倒霉了。4、什么时候办理按揭国家是有规定的,国家规定多层建筑封顶、高层主体完工就可以办理按揭。希望能帮到你
    +1 2019-11-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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