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车位办产权证时业主是否应补交契税?
1、购买该商品房时,开发商表示车位是赠送的,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手写注明“该商品房含B幢公寓地下室第16号车位,不另计价。”我的套房在A幢。但至于停车位是否有产权证问题则未提及。2、合同中还有一条提及到了地下室车位“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不含地下室车位)根据产权登记面积,单价不变,据实结算价款,多还少补。”3、本人于08年7月1日办理了相关收房手续。现已装修完毕。但直至今日仍未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合同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用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4、近日接到开发商通知,由于车位也要加入到产权证中(据说是现在的规定变了,车位必须做入产权证中?),需要我补交相关费用。 请问,1、我该交吗?(车位大约22平方,商品房建筑面积131.27平方,套内115平方。)按照现行政策该补交多少? 2、若开发商可以及时办理产权证是否就没这方面问题?我可以追究它的违约金吗? 3、当时合同记得是一式四份,按揭买房,分别放在了银行等相关部门,我有复印一份留底,但第一页的合同说明中有此条款“本合同文本不得自行印制或复制。”请问我手上的复印件可作为依据吗? 万分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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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abukaishenme
发布于2012-01-2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