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2手房(即房改房)只要没有产权证就必然不具备买卖资格吗?若卖房所签售房合同及其中的特别约定也无效吗?(来自郑州70年代小区)

    该2手楼房是70年代单位分给A某的结婚福利房(也称房改房)。在90年代中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单位要求职工买断,于是A某先后2次向本单位缴纳了房款全款,单位也相应出具了收据。此后单位又特意补充了一份“购房缴款证明”其内容是:“A某购买的住房从某年月到某年月已缴款X元,请售房单位核对签章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落款是售房单位一栏盖有该单位公章,开户银行一栏则盖有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的公章。请问:这份证明有价值吗?该房具备产权资格吗?A某有权将该房出售吗?如果仅仅因为没持有房本,A某将该房卖给第三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吗?同时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的特别约定还有效吗?是否楼房买卖无效的话合同也就无效?当事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也就不成立了?在上述问题上,我也曾咨询过多人但都各抒己见,我希望能有更权威的专家给予解难。谢谢解答! 北京市

    购房 房屋 房地产 卖房 举报

    提问者:徐秋实

    发布于2012-03-14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imzzzzz 丨Lv 2
    法律也是要尽量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只要在你们之间的约定都比较清晰,是受到保护的。当A的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就可以过户给您了。如果还有顾虑 可以做一个律师见证,稍稍稳妥一些。
    +1 2012-03-15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