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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一梦千寻2011 丨Lv 5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我们了解了缴纳物业费是合同义务后就很容易清楚按《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随时撤消委托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这个当事人不一定是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只要是合同签约人即可。 当然笔者一定要提醒业主的是,业主有权随时撤消自己签订的合同,同时签合同的另一方也同样有权要求业主承担合同约定的撤消责任。这个责任仅限于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已造成的损失,由于物业费并非物业公司的收入,因此将物业公司未收到的物业费作为物业公司的损失显然是错误的。
    +1 2011-1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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