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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签的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因没有及时网签,4月24日过户之后才补上的,只能按新政策导致我公积金贷
3月14签的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因没有及时网签,4月24日过户之后才补上的,只能按新政策导致我公积金贷款金额少20万,首付多付13万,中介是否应该负一点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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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7287367111
发布于2017-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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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391744588
丨Lv 1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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