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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违约
商品房合同第二十条,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但是2015年6月15日才通知拿房产证。请问我是按揭的,已付款是不是就相当于房价全款?违约金是否是每日全款的万分之五?另外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我还可不可以选择出卖人违约退房退款?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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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7568761196
发布于2017-06-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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