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土地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3969574949 丨Lv 2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1000×3%=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缴营业税(2000-1500)×5%=25(万元)。
    +1 2017-03-03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