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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2003年3月1日被某化工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10年初因该厂化工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差,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2010年底工拖欠张某工资20000元,2011年3月1日,张某与化工厂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另就给付拖欠工资达成书面协议。张某离开该化工厂时没有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厂也未主动给付。2011年5月1日,化工厂经县工商局批准登记注册歇业,企业更名未某化工有限公司,明确某化工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2012年4月,张某向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原化工厂所拖欠的工资,化工有限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张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化工有限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 北京市

    债权 房屋更名 举报

    提问者:ask9508056341

    发布于2017-02-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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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4059673002 丨Lv 2
    请详述问题。
    +1 2017-02-27 举报
  • ask6936139989 丨Lv 1
    你好,起诉以后开庭了么?
    +1 2017-02-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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