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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99年买房,共有3个共有人甲乙丙。其中乙丙当时承诺放弃,丙做了放弃公证,但一年后又反悔。所以就只和甲签了买卖合同。后房屋升值,甲又串通乙丙的委托人于2004年将房卖个第三人。后诉至法院,法院以房产是共同共有,其余共有人没有同意的理由驳回。上诉至中院,维持原判。我当时主张的是全部房屋产权。后第三人与甲,乙丙的委托人串通起诉到法院取得了一份生效调解书,并过户给第三人。如果我现在只主张甲的份额并优先购买其余份额有机会胜诉吗?因为乙丙早在2002年就相继死亡,其委托人还在2004年签买卖合同卖房,其所签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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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uyan329
发布于2011-05-23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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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唱新歌
丨Lv 3
合同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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