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https://m.fang.com/ask/ask_2158902.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2158902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
1、在2004年8月和房屋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为5万元,首付2万元定金,余款待过户后一次付清。 2、在签订以上合同后,由于卖方具体原因,没有进行房屋过户(但房屋在2004年8月签订合同时就交由买房居住了,并且居住至今,在居住期间按照正常居住进行相关物管、水电气费进行每月结清)。 3、在2010年9月,卖方要求买房配合进行过户办理。但卖方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便于在房管局过户。具体操作方法为:卖方首先书面保证交易实际金额为原2004年合同金额不变;但由于当时价格差异较大不便于房产过户,故在2010年新合同上约定现在市值价格15万元,便于在房管局过户办理。 请问:这样的两份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有何区别?并且,在按照上面办理的后果隐患有多大?
更多
房屋管理局
房价
购房
定金
举报
提问者:bonerges
发布于2011-05-06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