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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出示注明不足问题
您好!各位律师.我想向你们咨询下,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只提供了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所谓的五方验收证明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但是开发商在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写到:由于出卖人预售为一期工程,考虑到办理商品房去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极房屋测绘报告所需时间太长,为了避免交房时间过长,双方同意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在商品房通过建设工程单体验收即获得五方验收后交房。另外开发商还注明一点:在交房之日起10日内到本项目销售中心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过期不办者均视为同意收房。这点是否属于霸王条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感谢您的查阅,请尽快答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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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uicuo
发布于2017-01-17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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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则干净
丨Lv 0
格式条款,视情况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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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mile
丨Lv 0
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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