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拆迁纠纷
身份说明:村民甲:M乡镇N村村民,农业户口;居民乙:原O街道T村村民(1994年毕业分配后为街道办事处公务员,户口变为农转非,在T村继承祖上房屋一套)(2008年M乡镇并入O街道)案件经过:2000年村民甲与乙签订购房合同,将居民乙在O街道T村继承的房屋以3万元价格买下,签订协议,签字盖章,由T村妇女主任,村会计作证,并上交村委会1000元管理费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随即交付使用(乙将产权证交给甲,但说土地使用证丢失)。2013年由于T村靠近县城,作为旧村改造的项目开始拆迁安置,居民乙反悔,以宅基地不可买卖为由,上告法院,要求判决协议无效。问题:1.问法院会不会受理,是不是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2.若受理,该咋判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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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欧阳怡华
发布于2017-01-0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