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

    我有一房产,于2012年5月2日以39万价格卖给王女士。合同签订日王女士交了10万定金,我将房屋交给了对方。合同约定尾款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交齐,交齐后然后我给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在6月初王女士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接到一张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写的是该房屋于2011年12月查封了。王女士说我欺骗了他,说我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要求退房。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房子被法院查封,我没接到法院的电话和书面通知。(我有在该法院工程款的债务案子)对查封一事不知情。6月24日法院才给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也签了字,我为了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7月10日(即合同交付尾款最后期限9月30日之前)主动将执行裁定的全部工程款以现金还完,法院将案子了解。我认为,我没有恶意卖房,为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王女士尾款交付日期前,我主动结清了法院的欠款。但是王女士始终说我违约,始终不交尾款,我几次催要无果,后来换了电话号,这几年她占着房子出租,获益出租费将近10万了。问:1、我违约吗?2、这几年王女士收取的出租费我能主张回来吗?3、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益?谢谢指教。 北京市

    购房 定金 购房合同 租房 举报

    提问者:yanjiu5

    发布于2016-11-28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大连丽人 丨Lv 0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1 2016-11-28 举报
  • sinzd 丨Lv 3
    你好,1、按照你所描述,你不属于违约。2、如果解除合同,租金可以主张,但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1 2016-11-28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