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https://m.fang.com/ask/ask_1848826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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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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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现义
丨Lv 3
法院处理该类案件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该从以下角度出发予以考虑:(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5)房产的增值效应。基于以上各个方面的考虑对于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该严格限制,无效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没有办理任何的审批手续,包括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的任何一样;(3)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性质没有任何的改变;(4)卖方没有自己的住处,如果不返还可能对出卖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造成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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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小叮当
丨Lv 4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管是城市里面的新建商品房,还是农村自建房屋,都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属于小产权房的农村自盖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农村自盖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以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认定为例外在1999年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应作有效认定。这一原则既严格遵守了基本的法理、遵循了立法本意和立法趋势,同时还综合考虑到了相关政策规章的特殊性及此类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力。认定有效的基本条件:1、房屋买卖时,买方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之前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3、出卖方的现有身份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4、购买方在交易时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或者已经审批使用宅基地的5、转让行为已经审批或者已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6、相关宅基地已经国有化的7、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或者相关房屋已经大规模合法的翻建、扩建,已经无法与原有房屋区分的8、相关的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畴或者已经拆迁而不存在的。符合上述任何一要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均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应作有效认定,否则,只会给不诚信者的恶意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稳定。例外,单独买卖宅基地的并非为居住而进行买卖1999年以后、尤其在2004年以后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均应一律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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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qq
丨Lv 4
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不允许流转,唯一的保障就是过户了才是安稳。设置协议书的条款,在法规范围内(如借款的最高允许利率),尽量提高违约的门槛,加大买家毁约的处罚。还有列明,买家负责过户,过户不了怎么处置,一定要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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